《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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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2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bgs@126.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10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2022年11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整沟治理,保护和修复山区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整沟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整沟,是指一个或者若干个流域构成的地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整沟治理,是指在山区实施整村搬迁、农村集聚发展、凋敝村落治理等过程中,对村庄所在沟域开展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土地复垦、村庄建设和维护农民相关合法权益等的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条  整沟治理应当尊重农民意愿,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的原则,坚持治山治水治村统筹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省统筹、市负总责、县乡抓落实的整沟治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沟治理促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财政支持,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促进整沟治理的政策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整沟治理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整沟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整沟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沟治理促进工作的协调指导,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沟域地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沟域地区林地、草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整沟治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参与整沟治理工作,维护村民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规划。整沟治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整沟治理的沟域名录。沟域名录应当载明沟域名称、沟域范围、治理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沟治理规划和公布的沟域名录,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整沟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沟域范围内村民的意见。

第八条  整沟治理可以依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第九条  支持沟域地区开展旱作梯田建设、老旧梯田提升改造和集中连片高标准坡改梯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  沟域地区应当根据自然植被条件和地形坡度,因地制宜实施封育保护、坡耕地综合治理,开展谷坊、淤地坝、适地植被等建设,采取塬峁梁、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整沟治理过程中应当科学合理布设截排水沟等径流排导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收集和利用雨水资源,增加水土保持产业抗旱补灌水源。

禁止擅自占用、损毁淤地坝。

第十一条  在整沟治理过程中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

生态修复活动严格限制采用高养护成本、高耗水的修复措施,严格限制过度人工化造景。

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二条  整沟治理活动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应当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等进行生态复绿,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塌陷的采空区进行回填、复垦、生态修复或者综合利用。

前款规定的生态修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主矿山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整沟治理中涉及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后,根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向沟域地区转移。

第十四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整沟治理实行一沟一策,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康养休闲、乡村旅游等产业,推动生态修复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分配收益。

第十五条  沟域地区村庄不实施易地搬迁的,整沟治理活动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六条  沟域地区村庄实施搬迁后,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依法对退出使用的宅基地实施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侵占搬迁村民或者其他合法主体依法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

搬迁村民依法享有在迁出地承包土地的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涉农补贴和生态补偿等。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整沟治理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益参与、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整沟治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整沟治理过程中因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

第二十条  整沟治理中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整沟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