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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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bgs@126.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030073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10月25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技能富民战略,推进技能山西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技能山西建设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先导,促进劳动者素质全面提升,建设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制造强省、质量强省、技能强省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能山西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行业企业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政策支撑体系,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技能山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有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需要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等;

(二)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退役军人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

(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目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支持企业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以省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和院校职业竞赛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原则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和引导企业立足实际,通过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鼓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院校等组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以生产经营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为重点开展培训。企业聘用的技术技能岗位职工应当持有相应证书。

鼓励普通高校结合在校大学生专业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支持和帮助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职业院校应当面向企业、社会开展订单式、项目制等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训。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时应当至少取得一个职业技能证书。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以持证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实际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当地优势资源,大力培育地方劳务品牌,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需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九、支持企业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机制,推动企校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上深度融合。支持企校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领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十、支持技能人才创业创新,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等创业服务,鼓励技能人才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线上线下交融的招聘活动,为技能人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意愿、市场需求、社会保障信息的联通共享。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提高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技能人才建立体现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岗位绩效工资制;鼓励企业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薪酬、专项特殊奖励等。

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技能研修交流、休疗养,并对其开展节日慰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十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技能山西建设相关政策,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关注技能人才、支持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监督管理。

社会培训机构涉及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报价格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